武政〔2022〕5號
武陟縣人民政府
關(guān)于公布政府部門(mén)取消和保留證明清單的通知
各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,縣直有關(guān)單位:
為持續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深入開(kāi)展“減證便民”行動(dòng),進(jìn)一步優(yōu)化營(yíng)商環(huán)境,簡(jiǎn)化辦事環(huán)節和手續,提高公共服務(wù)質(zhì)量和效率,解決企業(yè)和群眾辦證多、辦事難問(wèn)題,經(jīng)研究,決定取消政府部門(mén)各類(lèi)證明5項,保留11項?,F將有關(guān)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本通知印發(fā)之日起,凡未納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,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;凡已取消的證明事項,不得要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開(kāi)具。
二、根據實(shí)際工作需要,確需核實(shí)有關(guān)情況的,由辦事機構通過(guò)數據共享、信息比對、行政部門(mén)間內部征詢(xún)意見(jiàn)等方式自行查證、查詢(xún),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。接受征詢(xún)的部門(mén)和單位要主動(dòng)配合、認真調查,在收到征詢(xún)請求的當日予以回復。
三、對因群眾在武陟以外縣市辦事而需我縣出具證明事項的,各級各部門(mén)要按照“方便群眾、酌情合理、實(shí)事求是、做好服務(wù)”的原則,繼續開(kāi)具相關(guān)證明,為群眾辦事提供便利。
四、因法律法規調整而需增設或調整證明事項的,應按照法定程序報送縣法治政府建設領(lǐng)導小組辦公室進(jìn)行必要性、合理性、合法性審查論證,經(jīng)縣政府批準后公布。未經(jīng)批準,任何單位和部門(mén)不得要求基層單位和其他部門(mén),增設或者調整開(kāi)具相關(guān)證明事項。
附件:1.武陟縣政府部門(mén)取消的證明清單
2.武陟縣政府部門(mén)保留的證明清單
2022年7月23日
附件1
武陟縣政府部門(mén)取消的證明清單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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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名稱(chē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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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(shí)施主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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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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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開(kāi)具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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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
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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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取消后
的辦理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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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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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出就讀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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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體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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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(guān)于進(jìn)一步做好進(jìn)城務(wù)工農民隨遷子女義務(wù)教育工作的意見(jiàn) 》(豫政〔2010〕54號)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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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籍所在地
鄉鎮
中心學(xué)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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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來(lái)務(wù)工人員子女進(jìn)入焦作公辦學(xué)校接受義務(wù)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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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(guò)學(xué)籍
網(wǎng)上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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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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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活就業(yè)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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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資源和
社會(huì )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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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就業(yè)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社〔2015〕290號)第二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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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活就業(yè)人員
所屬社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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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靈活
就業(yè)社會(huì )
保險補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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靈活就業(yè)人員在社區勞動(dòng)保障所登記辦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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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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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子女
關(guān)系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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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宗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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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》(國家民委、公安部令第2號)第九條第四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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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鎮)、街道辦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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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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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戶(hù)口本
等有效證件
證明,通過(guò)
調查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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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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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濟狀況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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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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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》(司法部令2012年124號)第九條;《河南省法律援助條例》第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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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委會(huì )、居委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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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法律援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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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署經(jīng)濟困難誠信承諾書(sh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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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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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權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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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資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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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》(國家林業(yè)局第35號令)第七條第三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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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委會(huì )、鄉鎮或
縣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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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(sh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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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核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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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
武陟縣政府部門(mén)保留的證明清單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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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名稱(chē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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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(shí)施主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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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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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開(kāi)具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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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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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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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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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(xué)生家庭經(jīng)濟
困難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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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體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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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 教育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《普通高中國家助學(xué)金管理辦法》的通知(財科教〔2016〕37號)第十條
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《中等職業(yè)學(xué)校國家助學(xué)金管理辦法》的通知(財科教〔2016〕35號)第十條
教育部全國學(xué)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(kāi)發(fā)銀行扶貧金融事業(yè)部區域開(kāi)發(fā)局《關(guān)于確保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學(xué)貸款平穩有序辦理的緊急通知》(教助中心〔2017〕14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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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鎮)、街道辦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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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國家
助學(xué)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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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有相關(guān)貧困
證件的無(wú)需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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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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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提供活動(dòng)
場(chǎng)所的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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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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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型群眾性活動(dòng)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2007年第505號)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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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(dòng)場(chǎng)所管理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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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群眾性
活動(dòng)安全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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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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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學(xué)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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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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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安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往來(lái)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(fā)管理工作規范〉的通知》(公境港〔2006〕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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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(mén)高等院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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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澳門(mén)逗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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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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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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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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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;《民政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<婚姻登記工作規范>的通知》(民發(fā)〔2015〕230號)第二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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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死亡的,由醫療機構、死者單位、街道辦事處、村民委員會(huì )出具;非正常死亡的,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(guān)出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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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辦理火化、銷(xiāo)戶(hù)、喪葬費領(lǐng)取等手續;
2.喪偶人員申請辦理再婚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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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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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人、送養人情況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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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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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》(民政部令1999年第14號)第五條、第六條;《民政部關(guān)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(wú)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(huì )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(jiàn)》(民發(fā)〔2014〕206號)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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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單位或者村(居)委會(huì )、公安機關(guān)、殯葬、醫療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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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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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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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檔案可查婚姻關(guān)系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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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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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登記工作規范》第六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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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鎮)、街道辦事處、村(居)委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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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領(lǐng)婚姻
登記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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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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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屬關(guān)系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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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資源和
社會(huì )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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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(guān)于印發(fā)河南省實(shí)施〈工傷保險條例〉暫行辦法的通知》(豫政〔2003〕54號)第二十三條;《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工傷保險經(jīng)辦規程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2〕11號)第七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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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傷職工或已故職工所在單位或戶(hù)籍所
在地派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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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勞動(dòng)能力鑒定
2.申請領(lǐng)取供養親屬撫恤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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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(hù)口本等有效證件能證明的,無(wú)需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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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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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來(lái)源的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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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資源和
社會(huì )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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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工傷保險經(jīng)辦規程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2〕11號)第七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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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(鎮)、街道辦事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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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亡職工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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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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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搶險救災等
維護國家利益、
公共利益活動(dòng)中
受到傷害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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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資源和
社會(huì )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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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南省實(shí)施〈工傷保險條例〉暫行辦法》(豫政〔2003〕54號)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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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門(mén)或者其他
相關(guān)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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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傷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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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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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稅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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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(chǎng)監督
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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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商總局等六部門(mén)關(guān)于貫徹落實(shí)〈國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加快推進(jìn)“三證合一”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(jiàn)〉的通知》(工商企注字〔2015〕121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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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(wù)機關(guā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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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市場(chǎng)主體注銷(xiāo)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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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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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工程資金(或者資金來(lái)源)落實(shí)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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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鄉
建設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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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法》第二章第一節第八條;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》第四條;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)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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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機構、財政局或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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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辦理施工許可證
2.招標備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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