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貫徹執行國家、省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、政策,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發(fā)展規劃,并組織實(shí)施。
(二)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(shí)施,指導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。
(三)負責管理、監督全縣律師工作、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;管理、指導、監督全縣的司法鑒定工作。
(四)負責管理、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。
(五)管理、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、社區矯正、基層法律服務(wù)和幫教安置工作。
(六)管理、監督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(fēng)、工作作風(fēng)建設。
(七)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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